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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2018年7月16日  孝感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xglhls.com/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文章来源: 孝感离婚纠纷律师
律师: 冯云峰 [孝感]
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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