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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支持变更抚养权的情况

2017年12月26日  孝感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xglhls.com/
2000年丁某、王某离婚时,法院判决3岁大的彤彤跟母亲丁某生活。2010年彤彤上学后,其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彤彤的抚养权。王某认为,彤彤是男孩子,而男孩子与父亲沟通比较容易,且自己可以在东城区为其联系到一所重点小学,这将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对此,丁某坚决不同意。丁某说,王某经常出差,根本无法照顾孩子,且彤彤刚刚到一所寄宿制小学学习,已经逐渐适应了学校的生活,此时转学,对孩子不利。
  朝阳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对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标准。现丁、王与彤彤的抚养关系已由生效判决确定,且双方均已经按该判决执行。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确认后的抚养关系,无法定原因,不宜随意变更,以免子女生活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不利其接受持续的成长教育。因此,法院未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至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文章来源: 孝感离婚纠纷律师
律师: 冯云峰 [孝感]
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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