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离婚纠纷律师
1898650678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动态
文章列表

准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纠纷

2017年11月20日  孝感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xglhls.com/

  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准婚姻关系破裂,发生财产共有关系的基础消灭。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解除准婚姻关系后的财产纠纷。

  按照准婚姻关系财产关系的基本形式为按份共有,并且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基本立场,在准婚姻关系破裂、解除准婚姻关系之后,按照下列方法解决其财产纠纷:

  1.约定各自财产分别所有的

  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时对财产分别所有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发生纠纷,要按照各自对财产范围的举证证明情况认定,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2.约定财产为共同共有的

  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双方财产为共同共有的,按照共同共有的基本规则处理,确定共同财产范围,以双方均等的潜在应有部分确定份额,按照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方法进行分割。

  3.双方当事人对其财产所有形式没有约定的

  既然没有约定,就按照按份共有的规则处理。有份额的,按照份额确定分割的财产,没有明确的份额的,按照双方的收入和对家务承担的劳动,确定适当的份额比例。不能确定各自份额的,推定为相同份额。

  4.对抚养子女的一方的照顾

  如果准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子女,在准婚姻关系解除处理财产纠纷的时候,应当在双方当事人的财产中为子女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作为抚育费或者生活费,子女已经成年的,不在此限。


文章来源: 孝感离婚纠纷律师
律师: 冯云峰 [孝感]
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986506789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glhls.com/art/view.asp?id=898871523161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2017复婚需要什么手续?复婚注意事项
  • 2.大悟县地税局抓党建实现微信互动 “指尖”交流
  • 3.孝昌县地税局“金三”双轨运行情况良好
  • 4.爱心行动暖人心
  • 5.市“两学一做”督察组来大悟县地税局检查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