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离婚纠纷律师
1898650678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遗嘱继承
文章列表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寻根回访接待服务费的复函

2016年11月6日  孝感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xglhls.com/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寻根回访接待服务费的复函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请求核定涉外收养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你厅收养管理服务中心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来华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61号)要求组织实施接待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自愿、有偿的原则,遵守外事纪律,合理安排服务项目和活动内容,真正实现寻根回访的效果。
  
  二、你厅收养管理服务中心可根据服务的具体内容、成本以及不盈利原则等向委托方收取接待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商定。收养管理服务中心应在提供服务前将服务内容、程序、规范等进行公示。
  
  三、接此函后,请及时通知收养管理服务中心来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函自2009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请在试行期满前三个月结合试行情况重新向我局申报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九年五月六日


文章来源: 孝感离婚纠纷律师
律师: 冯云峰 [孝感]
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986506789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glhls.com/art/view.asp?id=864998804859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遗产继承的方式
  • 2.继承法:遗嘱继承和遗赠
  • 3.合法的收养关系具有的法律效力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 5.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