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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行为的分类

2016年4月6日  孝感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xglhls.com/
  有关婚内侵权责任的诉讼逐渐增多,婚内侵权之诉亦成为司法界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婚内侵权,即夫妻之间的侵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其配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婚内侵权行为具体以分为哪几种呢?下面婚姻法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根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权利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婚内侵权行为分为两大类:

  第一,配偶一方侵害对方财产权益的行为,其常见行为主要有:

  配偶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对方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配偶一方故意损坏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由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因此夫妻任何一方故意毁损共同财产的行为,都是对另一方共同财产权的侵害;

  配偶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夫妻共同财产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其中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目的无非是欲据为己有;

  配偶一方隐瞒收入或财产的行为。在夫妻未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收入和财产(除法定个人特有财产之外)均属夫妻共同共有,此乃夫妻财产关系的基础,夫妻双方应当自觉告知对方自己的收入和财产信息;

  配偶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供养无法定扶养义务的第三人的行为。配偶一方如果仅利用个人所有的财产供养无法定扶养义务的第三人,完全属于其对个人财产的自主处置,但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供养无法定扶养义务的第三人,则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益;

  捏造虚假债务侵犯对方财产权益的行为。夫妻一方虚报根本不存在的债务或者把个人债务说成是夫妻共同债务,欺骗对方承担不应当承担的债务。

  第二,配偶一方侵害对方人身权的行为,此类行为主要包括: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行为;

  配偶一方实施的家庭暴力、虐待行为,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对方的生命健康权,妨碍或者阻止对方行使参加工作、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侵犯对方的人身自由权;

  配偶一方非法宣扬对方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对方,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对方名誉的行为;

  配偶一方盗用或者假冒对方的姓名,或者干涉对方依法使用或改变自己的姓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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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孝感离婚纠纷律师
律师: 冯云峰 [孝感]
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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