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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再分割隐藏的共同财产

2015年12月17日  孝感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xglhls.com/

  新郑男子王超离婚后才得知离婚前,前妻杨霞已交付3万元定金购置了一套房产,但杨霞的隐瞒使得这套房子并没有纳入两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范围内。王超以该房产应作为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近日,新郑市法院判决被告杨霞支付原告王超夫妻共同财产1.8万元。

  家住新郑市的王超与杨霞25年的婚姻于2006年的8月画上了句号。他们的两个儿子都已经长大懂事,对于父母两人离婚都表示理解,而两人婚后自建的两套房子,离婚后一人一套,夫妻的共同财产也都平均分割,这样的离婚,没有争吵,对两人都公平。可是2009年7月,王超无意间得知杨霞在新郑市新华路某地段购买了一套房子。出于好奇,王超便打听了房子的情况。这下,他竟发现房子是杨霞在两人离婚前支付了3万元的定金购买的,自己竟全然不知。

  王超要求对房子予以分割,遭到杨霞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超与被告杨霞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均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协议中所涉及的两处房产,并不包括本案所争议的房产。原、被告双方离婚前,被告杨霞已交付该房产定金3万元,该3万元应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被告杨霞在与王超协议离婚时,隐瞒了其已缴纳3万元购房款的事实,导致双方在离婚时未对该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告要求对未分割部分的财产进行再次分割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法院查明的3万元财产,因杨霞在离婚时隐瞒,故杨霞应少分,王超应适当多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文章来源: 孝感离婚纠纷律师
律师: 冯云峰 [孝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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