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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离婚条件基本类型

2015年12月17日  孝感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xglhls.com/
 

法定的离婚条件基本上有三种类型:

    1、过错原则,即以可以归责于配偶一方的妨碍婚姻存在的原因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在配偶一方提出并证明对方有足以妨碍婚姻的过错时,才准予离婚。无过错方具有离婚的请求权。有过错方则不能以自己的过错行为而主张离婚;

    2、干扰原则,即以不可归责于配偶一方但却是客观存在的妨碍婚姻关系的继续存在的事实作为法定的离婚条件。妨碍婚姻关系存在的事实包括:重大不治的疾病、精神病、性无能、失踪;

    3、破裂原则,即不问离婚的具体事由如何,只要当事人诉请夫妻难以共同生活,法院确认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到不能挽救的程度,不准予离婚。破裂原则又包括以下几种类型:⑴婚姻破裂和感情破裂;⑵无限破裂和有限破裂;⑶无因破裂和有因破裂;⑷单方有离婚请求权的破裂和双方有离婚请求权的破裂。我国《婚姻法》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的离婚条件,属于破裂型。

   


文章来源: 孝感离婚纠纷律师
律师: 冯云峰 [孝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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